外贸案例分析641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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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月亮河号轮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根据《UCP600》,我公司2月份的装运行为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答:不能。最多发货2000公吨,否则信用证金额不够。 案例分析:有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分五批交货。但在第三批交货时,买方发现交货的品质有严重缺陷,根本达不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因此,买方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宣告全部合同无效。因为成套设备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依存的, 如其中一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那么整套设备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案例分析: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体一侧裂口,船长命令抛货并将船驶上浅滩,排水抢修裂口,并请求附近港口派拖轮将船拖回港口修理,修好后船舶继续航行。损失如下:1)船身裂口2)船舱一部分货遭水浸损坏3)船驶上浅滩轮机损坏 4)抛货 5)抢修及排水费用 6)拖船费用及港口检修费用。以上情况,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答:(1)、(3)是单独海损;(2)、(4)、(5)、(6)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 45days after sight。当汇票及所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是,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应要求代收行追回货款 案例分析: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不。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 案例分析: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冷冻加吉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该通知中表明了信用证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几个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食品进出口公司收到了信用证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将货物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不符。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内容制作单据,以便能凭证结汇。简单电通知书中的数量与信用证证实书中的数量不符,其差异视具体情况可作如下的处理(1)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大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补交不足的货物;(2)若证实书中的数量小于简电通知书中的数量,我方应及时与买方取得联系,确定多交部分货物的收取和货款的支付问题。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l53型全棉劳动手套5000打,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的名称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该公司发运货物后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的是“153型全棉劳动手套”,而提单和保险单上仅写为“劳动手套”,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请分析银行的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 答:银行的处理不妥。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故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单单不一致,银行不能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l000公吨,每公吨USD65 CIF Rotterdam,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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