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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过期食品,经营者是否应该加倍赔偿?
李某于2002年3月20日到某公园旅游,在某烟酒食品处购买饼干5盒,同月23日,又在该处购买上述饼干10盒,共计15盒。该饼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1年8月3日,保质期6个月,即李某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有余。2002年4月5日,李某曾帮助他人对于2002年3月1日所购买的价值345元的上述饼干向某烟酒食品处索赔,某烟酒食品处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690元。事后不久,李某又就3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饼干向某烟酒食品处索赔,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李某遂上诉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商家“假一赔十”的合同有效吗
周某系一红木家具厂业主。2006年11月27日,吴某与周某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某购买周某生产的材质为红酸枝木质家具共计21件(含沙发、茶几、床、床头柜、餐桌、餐椅、衣柜、梳妆台、梳妆凳),家具价值73500元。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家具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2006年11月30日,周某将上述家具送至吴某家中并向买方出具了73500元的发票。吴某在使用该家具时对家具材质产生了怀疑,遂于2007年4月1日将所购买家具中的一件餐椅,送至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材质种类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木类必备条件。”吴某以此鉴定结论为依据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按合同约定“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其相当于家具十倍的价款。
3.“酬宾销售,概不退货”的告示能否免除商家的退货责任?
张某在去年某旅游景点旅行途中,去某皮包专卖店欲买一皮包,经过挑选、比较和讨价还价,以16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坤包。经营者在该包的标签上标明:蛇皮坤包,上海,2888元。张某买了此包后,旅行社的同伴告诉他:该包非蛇皮原料,价格又太高,最好退掉。张某于是与该同伴一起去退还。但经营者指着一张上面写着“酬宾销售,概不退货”的告示告诉他们,这已经是明确规定了的,所以不能退还。于是张某起诉要求退还坤包,皮包专卖店应当返还自己的1600元。
4.试用期满后的沉默应当视为承诺购买吗?
某商场与2007年1月1日开展部分商品试用销售活动,并在报纸上发布广告,明确了试用销售商品的范围和试用期限。谈某通过媒介得知商场试销空气清洗机,与2007年1月6日在该商场选定一台HR5352型空气清新机,双方协议约定:该机价款3100元,谈某预付定金500元:试用期为15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从2007年1月6日至2007年1月20日),协议签订后,商场将空气清新机交付谈某。第七天(2007年1月12日),谈某向商场提出将现有白色的空气清新机更换一台其他颜色的同型号机器,商场按谈某的要求更换了一台绿色的空气清新机。原合同内容未变更。2007年1月21日,商场向谈某发出付款通知,限三日内付清货款,谈某因外出探亲未收到通知。2007年1月27日谈某从外地探亲返回,次日到商场提出退货,要求商场返还定金。商场拒收货物,要求谈某按协议付款。商场多次向谈某索要货款,均被拒绝,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谈某给付3100元货款、支付违约金。
5.“购物券不找零”的约定是否合法?
杜某到商场购物时获得该商场返还的8张面值5元的购物券,他用其中一张购物券购买了一份售价4元的紫米粥,要求找零钱时遭到拒绝,该商场的理由是购物券背面的《使用说明》中有“本券不兑换现金亦不找零”的规定。杜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找付他1元或等值购物券。
6.交货与封样品一致,有隐蔽瑕疵是否可以退货?
2007年1月3日,都某在当地一家商场购物时,发现有一款金戒指很合自己的心意,便提出购买5枚(其中有4枚准备用于送人)。商场提出现只剩1枚,如果需要可以订购。都某交清了1000元定金后,经双方签章,对所剩的那枚戒指进行了封存,以备样品。事隔10天,都某依约前往取货并补足余款,商场依封存的样品交付了5枚戒指。后经朋友指点,都某方知系镀金戒指,遂要求商场退货。商场则以双方是依据样品协商的,样品已经由双方封存,所交戒指与样品无异为由拒绝。都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货。
7.小学生实施的手机买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魏丽丽(12岁)是家里的独生女,上小学6年级。父母和爷爷奶奶等都非常疼爱她。逢年多节,魏丽丽手里总少不了成百上千的零花钱。2007年某日,魏丽丽在学校里看到有同学拿着手机下载彩铃,动听的铃声让魏丽丽觉得非常神气,特别想拥有一部自己的手机。放学后,魏丽丽回到家里,瞒着父母取出了全部零花钱,跑到附近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部手机,价值1600元。商场里出售的一款书包非常漂亮,魏丽丽用剩下的80元购买了一个书包。魏丽丽的父母发现女儿购买的手机和书包后,当即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经多次协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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