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民法高频考点合同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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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民法高频考点合同解除[1] - 1. 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   (1) 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前者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者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实际上是重新成立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废弃原合同。   (2)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前者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在法定解除中,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的是一般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的是特别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在用合同形式把原合同加以解除这一点上相似,但不同的是,约定解除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   2. 合同解除的条件   特别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千差万别,难以一一详察。这里仅讨论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有: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则不得解除合同。   (2)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主要债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应予区分:①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不至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② 如果债务人不于履行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若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行解除合同。   (3) 预期违约,依照《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所说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前者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后者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不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单方行使解除权,并可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4)根本违约,依照《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可不经催告行使合同解除权。所说根本违约,主要是指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它只有在债务人有过错、债务人拒绝履行为违法、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时,才可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对于瑕疵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即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应予区分:   ①量的不完全履行,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如果债务人不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② 质的不完全履行,多由债权人或法律给债务人一定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据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难点辨析】   第一,如何理解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合同法定解除权?   (1)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仅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对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可抗力的遭受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3)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损失方自担,而不是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承担,也不是由双方合理分担或平均分担,即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并用。   第二,如何理解预期违约情况下的合同法定解除权?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在明示的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享有即时的合同解除权,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未采用明示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期满后,违约方又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应否接受该履行?对此,应从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角度予以分析: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的方式行使,而不是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未通知违约方的,则表明他们之间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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