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四)法律责任 ②违法多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2016版)》许可的范围。 一是在生育两个子女之后,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 二是符合法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再生育子女后,继续生育子女。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其后办理离婚手续生育的,除当事人提交非前婚配偶亲生子女的确凿证据外,推定为前婚配偶的亲生子女,对女方与前婚配偶按违法生育处理。 * (四)法律责任 ***非婚生育。即生父母之间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包括以下情形: ①男女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 ②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 ③据群众举报查实,原无配偶的女性在与现配偶结婚前怀孕,所生育子女与现配偶无血缘关系的,女方属于非婚生育,子女的生父依其婚姻、子女数量确定违法生育性质; ④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子女(作为违法多生育子女加重征收的情形) ⑤生父母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其他情形。 第三、四种情形“不告不理”,依法定程序取得确凿证据方能认定。 * 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1.法制统一的要求 上位法《人口计生法》作了修改。 2.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需要 《人口计生法》规定了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实体权利,实体权利需要程序权利加以保障。 3.重构法律制度的需要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要求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工作措施进行全新的转变。原《条例》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是与一孩半的生育政策相配套的。新《条例》需重构一套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 修改成一部温暖的条例 一是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条例》修改不得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上位法相抵触。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尽量体现对育龄群众和家庭的人文关怀,把党和国家的好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 三、修改思路 紧紧围绕全面两孩政策及其配套制度进行修改 1.与《人口计生法》不一致的内容 生育政策表述、避孕节育措施、恢复生育手术审批、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实施假节育手术 2.《人口计生法》授权地方立法解决的内容 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 3.其他领域已进行改革的内容 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 *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7章54条 本次修改涉及4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23条,整条删除5条(原第16、17、18、26、39条)。《条例(2016版)》共7章49条。 *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1.生育政策总原则(第14条第一款):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城乡一致、区域一致、民族一致 (1)如何理解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收养子女和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其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合并计算 不能设置障碍,提供便利条件。 *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2)如何理解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确定再生育审批的属性,属于行政许可,须经审批取得生育证,方能再生育一个子女。 已怀孕提出申请的,应予受理;已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 2.再生育条件规定(第15条第一款): (1)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经鉴定符合病残儿条件、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作出属于病残儿的鉴定结论,继续有效,不需重新鉴定。 对接受鉴定的子女没有年龄限制。 *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再婚前各自生育了一个子女;二是一方生育了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 再婚前生育两个子女不管是否为合法生育。 准确把握“不含复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后离婚再复婚的,不适用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条件规定。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第15条第二款) 颠覆以往对子女的界定,进一步放宽了生育政策。 *仅限于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子女进行界定,即生育政策适用上,子女仅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以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存活的亲生子女,是指与父母有血缘关系且存活于世的子女,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父(母)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亲生子女。未存活的亲生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收养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不计算子女数,但在计划生育奖励、法律责任追究上要计算子女数。 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不计算子女数。 *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