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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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158号 我部1962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执行以来,对 保证 电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 备已 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 产的 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年1月开 始执行, 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 都 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 头 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 低 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 求, 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 中一 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 中一 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 ,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 少的 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 领导 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 的安 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 以及 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 有关 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 定期 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或调 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 考试 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 向其 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 程师) 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 中规 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 长应 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 程的 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 的人 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 即制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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