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实务课件AAAAA.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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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概述 四、财政监督方式方法 主要包括: 监控:一般应用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事前环节和事中环节。 检查:是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的主要工作方式。 稽核:也是财政管理和监督事前环节和事中环节经常采用的工作方式。 制裁: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督促:既是一个落实过程,又是一个纠偏过程。 反映:主要是指真实传递、反馈相关信息。 财政监督概述 今天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2、会计监督 3、检查规则、检查方法、检查文书制作 第一章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章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一章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一章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一章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一章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一章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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