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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2)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第三节 国外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理论与实践
(一)著名的伯尔与多德论战
当今被许多国家学者们所热烈探讨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即要求
公司及其经营者不仅要顾及股东利益而且要顾及其他人利益的观点,
并不是今天才被学者们注意到的。相反,最早可追溯与本世纪三十年
代伯尔与多德教授的著名论战。
以1929 年纽约股市崩盘为标志,美国陷入了历史上罕见的大萧
条时期。一时间,企业纷纷关门破产,工人失业率急剧上升,政府税
收锐减,社会问题空前严重恶化。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也就成了
美国本世纪三十年代初大众传媒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哈佛法学院心情沉重的多德教授在1932 年
撰文指出,“现在有这样一种认识正日益增长,那就是:不仅商事活
动要对社区承担责任,而且我们那些控制商事活动的公司经营者们应
当自觉自愿地按照这种方式予以经营以践行其责任,而不应坐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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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最终影响立法的公众舆论,已经并且正在形成一股不可
抗拒的潮流:把商事公司看作一直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营利功能
的经济组织。这一观点已经对法学理论产生了某些影响,在不久的将
来,这种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
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最后,对公司拥有所有权、
并喜欢为所欲为的股东们也会接受这种观念”。 [31] 很显然,多德
试图借助公司及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缓解一下公司所在地所发生
的社会问题。也有人认为,推广公司社会责任的提法,实际上是美国
商界为了消除公众的敌对情绪而作出的一大努力。 [32]
但多德的观点招来了哥伦比亚法学院伯尔教授的坚决反对。伯尔
认为,“在你还不能提供一套清晰而且能够予以合理落实的对他人负
责的方案以前,你就不能抛弃对如下观点的强调,即‘商事公司存在
的唯一目的是为其股东们赚钱’。否则,现在以公司形式动员和聚集
的经济力量就会轻易地、低效率地转移到现在的管理者之手,他们虔
诚地希望会有好事从此而来。” [33] 在其与米恩兹合著的不朽之作
《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权》中,他主张,随着现代公众型股份公司中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有朝一日,经营者们会演变成完全中立的技
术性管理者,由他们平衡社区中各类集团间的不同要求;但在这一天
到来之前,还是把董事看作股东们的受托人好。 [34]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随着星移斗转,两位学者的观点发生了戏
剧性的变化。先是多德在1942 年发表的一个不起眼的书评中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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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萧条期间所实施的立法削弱了他关于公司经营者对非股东集团负
有法律义务的观点。他说,这些立法“贯彻企业对劳动者的义务不是
通过在某些措施上将企业经营者看作其雇员的受托人的方式而实现
的。它是部分地通过赋予劳动者特定的、商事公司及其经营者有义务
尊重的法定权利,部分地通过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以便和按照某种对
等的条件同经营者谈判的方式而实现的。” [35]
无独有偶。伯尔在1954 年也坦言自己认输:“20 年前,笔者同
已故的哈佛法学院的多德教授进行了一次辩论。当时,笔者认为公司
的权力是为了众股东的利益而予以信托的,而多德教授则认为这些权
力是为了整个社区的利益而予以信托的。这场辩论已经(至少目前是
这样)以多德教授的观点为优胜而宣告终结了。” [36]
又过了十余年,美国西北法学院的鲁德教授为了把上述两教授的
观点调和起来,于是在1965 年撰文说:“仰赖传统的营利最大化的
理论,并不能导致对于当今公司责任的提法的否定。在经营判断原则
的框架之内,存在着许多可以将公司的资金用语有价值的公共福利措
施的机会。唯一的限制是公司政策必须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有着合理的
联系。” [37]
(二)本世纪70 年代后美国学术争鸣的鸟瞰
迨至本世纪70 年代,公司及其董事会不仅仅对股东们负责的观
念在社会活动家团体的发动下,以体现所谓“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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