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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富》按语中的严复房地产税思想.DOC
《原富》按语中的严复房地产税思想
漆亮亮罗绪富
基金:厦门大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严复(1854~1921),福建俟官(今属福州)人,清末民初时期极具影响的启蒙 思想家、翻译家和教育家。严复先后毕业于福建船政学堂和英国皇家海军学院, 回国后曾担任京师大学堂译局总办、上海复旦公学校长、安庆高等师范学堂校长、 清朝学部名辞馆总编辑等职。甲午战争失败后,严复意识到有必要通过翻译西学 著作,向国人介绍“新理”,才能开启民智,从而改变国家贫弱,实现救亡图 存。1897年,严复花数月时间翻译的《天演论》在《国闻汇编》刊出。该书问 世后,引起巨大社会反响。此后,严复翻译西学著作的态度更为谨慎,要求也更 高。由于严复早在英国留学时就读过亚当?斯密的《原富》原著,其屮思想对严 复的触动较大,因此严复决意再翻译《原富》,向国人引介西方经济学。严复在 写给张元济的信函中,认为《原富》“系要书,留心时务、讲求经济者所不可不 读” o
相比翻译《天演论》,严复翻译《原富》酝酿的时间更久,准备也更为充分。严 复所译的《原富》,系在英国牛津大学罗哲思教授编著的1880年第2版英文底 本基础上选译而成。根据英文底本,《原富》翻译的起讫时间应是从1896年10 月至1901年四五月间,历时四年半左右。1901年,《原富》首部、二部出版后, 严复还对铅印木进行校改。如果按《译事例言》的完成时间计算,则全书费时将 近五年。可见严复为翻译《原富》付出的心血。《原富》在南洋公学译书院出版 后,购书者趋Z若鹫,唯求“案头置一编以立懂于新学场也”。梁启超还撰文为 该书做宣传:“严氏于中学四学,皆为我国第一流人物,此书复经数年之心力, 屡易其稿,然后出世,其精美更何待言!”
严复翻译的《原富》推动了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但由于该书只是选译本, 且使用文言文体,故而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时至今日,大多国人也只因中学历史 教科书才知晓严复翻译了《天演论》,而鲜有人知道严复翻译了《原富》。曾担 任厦门大学校长的著名经济学家王亚南在1965年的《改订译本序言》中写 道:“他(严复)这个以《原富》为名的译本,在1902年出版以后却不曾引起任 何值得重视的反响。这当然不仅是由于译文过于艰深典雅,又多所删节,主耍是 由于清末当时的现实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和它的要求相距太远。”
严复一方面非常认可和推崇亚当?斯密的主体思想,另一方面也对亚当?斯密 的一些观点提出自己的评论和看法。这从严复在《原富》中附有的《译事例言》 十五段和按语六万多字可见一斑。在《原富》按语中,有时严复赞同亚当?斯密 的观点,此时通常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并结合中国实际阐发自己的看法;有时 严复则会批判亚当?斯密观点的不足和错误,并进而提岀自己的看法。《原富》 部戊(即第五部分)的很多按语集屮体现了严复的税收思想,其屮的多条按语 表达了他对房地产税的看法和观点。
首先,严复认为,按房屋租金征收房地产税不一定符合支付能力原则。亚当?斯 密认为,个人房屋租金能够反映个人财产状况,因此,按房屋租金征收的房地 产税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最为公平。严复则认为,房屋租金并不一定能反映个人 财产状况,应考虑民众对居住地选择是否有自主权和自由度:如果民众可自主自 由地选择居住地,那么按房屋租金征税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如果民众难以自主自 由地选择居住地,那么按房屋租金征税就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严复在按语中写 道:“夫使择地而居,一切皆为民所自主之事,则租视其财之说固可信也,假使 择居之事不岀自由,而其中屋租地价又为辜榷者之所持,而自然之例有不行者, 则民既病于租矣,又病于税,岂非重困之道哉?”为此,严复进一步举例 说:“郊野之屋庐,其居处之安,涂垩之美,与在伦敦者埒也,而租不及其四之 一。至夫贫民之居,尤相绝。工人伦敦所赁之室,狭陋极矣,而其租与近郊之坚 墙广露者常相若也。”因此,严复呼吁:“租何必与财力有比例哉!”可见,严复 并不完全认可按房屋租金征收房地产税的方式。
其次,严复认为,对土地租金的征税并不一定会转嫁给土地所有者承担。亚 当?斯密认为,租赁房屋的租金可分为建筑物租金和土地租金,虽然对土地租 金的征税也由租住者支付,但最终必定会转嫁给土地所有者承担,因此对土地 租金征税比对建筑物租金征税更为公平。对此,严复并不完全认同。他认为,只 有在租住者和土地所有者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对土地租金的征税才会转嫁给 土地所有者承担。然而,房屋租赁市场存在较多民俗约定,与其他自由竞争的货 物租赁市场存在较大区别。他在按语中写道:“必其如此,须居者与地主先有约 而后可,而法又未尝以此许民也。盖计学公例之行,必任物竞之自至,使其为民 俗成宪之所沮,则有行而不尽行者。斯密氏所言木为公例,然租之为物,沿夫民 俗为多,是以不若他货供求,其例之速而易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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