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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专项整治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检查重点:(1)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2)公共交通企业。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3)通信、有线电视、金融领域。着重查处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指定经营、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专用权专项检查 法律依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检查重点: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 * 4、计量专项检查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 检查重点:对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强制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民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进行监督性抽检。 * 5、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检查重点:对全县加油站主体资格、亮证亮照情况进行检查;对油品进行抽检。 * 6、格式合同条款专项整治 法律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检查重点:查处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查处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查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查处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 7、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认可条例》。 检查重点:查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查处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查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查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查处列入目录产品的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查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的行为。 * 8、农资市场专项整治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检查重点:开展监督性抽检;查处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行为;查处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行为;查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查处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的行为。 * 9、虚假广告专项整治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 检查重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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