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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9.4 用人单位如何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人群? (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2)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 9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9.5 如何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 (1)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作为科学实验或研究; (2)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 (3)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 (4)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5)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 (6)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7)定期对整个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 * 9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9.6 职业健康检查的实施 9.6.1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其实施检查的时期、对象以及目的等,一般分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 9.6.2 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内容包括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选择并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报告的获取与告知、健康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置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 9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9.7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 体检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 9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9.8 健康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置 9.8.1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6.8.2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9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9.9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9.9.1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9.9.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9.9.3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 9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9.10 评价依据 9.10.1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49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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