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中心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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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中心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doc

宝安中心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 与租售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12日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0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部项目办公用房回购与租售管理,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办法》中规划指标超出总部企业可申请规模的办公用房的回购,及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租售管理。 办公用房回购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办公用房回购,是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总部用地拟选址地块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原则上应与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建筑面积相匹配。若规划指标超出企业申请规模的,超出部分应当为办公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免收地价,建成后由区政府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回购”的办公用房回购行为。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统筹开展办公用房的回购工作,回购后的物业产权登记至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名下。 第四条 办公用房回购面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回购按优先整层、集中分布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原则上办公用房回购标准为毛坯,其中办公用房涉及电梯厅、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由总部企业按进行统一标准进行装修。 第六条 办公用房回购价格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上述测算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办公用房的回购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在方案设计阶段,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回购面积和总部企业协商提出拟回购用房具体位置分布,征求区产业主管部门、中心区办、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意见后,报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根据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对回购位置予以明确,回购用房位置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三)回购办公用房面积和位置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在总部项目规划验收前,总部企业应征求区中心区办及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意见。 (四)在总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总部企业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出回购申请,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测算,形成测算报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区审计局。 (五)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制定回购计划,报区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区发改局申请立项,并起草回购协议,征求财政局、法制办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六)回购协议经区政府审定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与总部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并根据区发改局资金批复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八条 回购后的办公用房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动态信息库。准入条件、配置标准、租赁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参照《宝安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管理办法》(深宝经促【2018】78号,以下简称“《租赁办法》”)执行。 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租售 第九条 本规程所称非自用办公用房租售是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总部大厦中不低于60%的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其余部分为非自用部分建筑。非自用部分建筑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的用房租售行为。 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中心区办配合开展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租售及后续监管。,中心区办予以配合。 第十条 总部企业提出出租非自用办公用房的,房源作为政策性产业用房,纳入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动态信息库,以优惠租金引进与总部企业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 租金为申请租赁时市场租赁评估价格的70%。准入条件、租赁标准、配置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参照《租赁办法》执行。租赁企业每年可向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市场租赁评估价格20%的补贴,补贴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提出销售非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限价作为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售价为申请销售时市场评估价的70%。 第十二条 购买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如下: 企业按照上年度纳税额及承诺未来两年年均在宝安区的纳税额配置,每1万元配置1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具体销售程序如下: (一)中心区办负责受理总部企业非自用办公用房的销售申请,从宝安区资产评估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中抽取三家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市场售价,取平均值测算优惠售价; (二)申请企业填报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购买登记表(详见附件1),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购买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的申请,并遴选出与总部企业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 (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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