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流通企业(4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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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流通企业(4S店) 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 规避 傅克峰 目前汽车流通企业经营模式 4S店 整车销售 配件销售 汽车维修 信息反馈 • 涉及主要税种: •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一 增值税 (一)销项税: 税率 17% 1、确定应税收入:整车销售收入 配件销售收入 汽车维修收入 汽车饰品、装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如何确定收入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是否等于企业开 票收入? 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税收入涉及那些会计科 目? 价格的确认、价外费、混合销售、视同销 售 什么情况下企业冲减销售收入可以得到税 务机关认可? 折扣、退货 2、收入金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 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3、价格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 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低价,注意风险,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信息传递到税 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 的最低计税价格,要求当地税务机关稽核,企业说明理由。 常见方法: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 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 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 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 ,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 税 ,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 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 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 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 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 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 案例: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际售价175万元, 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 算装饰店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 结果: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 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 低计税价格,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按总局核定的 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税务稽查 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 补缴增值 税7.99万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款0.5 倍以上;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 2、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 务机关缴纳车购税,当时缴纳成功,日后被比对系统稽核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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