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迟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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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迟菲    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一、我国目前破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使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是我国目前国有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年11月7日) 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 该意见是对《破产法(试行)》如何适用做出的详细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的规则。其中部分规定因与最高法院此后公布的司法解释抵触而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六条规定了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法适用范围广,不但适用于国有的破产,也适用于其它法人的破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该意见第十六部分规定了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了该意见的240条到253条。 该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包括了所有法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9月1日实行) 该意见共计106条,分为管辖、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终结、其他十四部分。是目前我国关于破产最详细的一份法律文件。 该意见适用于所有法人。 二、破产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案件一般应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情况等; (七)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八)债权情况表,列明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债务情况表,列明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破产受理公告。并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在债务人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财产,不得擅自处理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财产;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监管组。监管组成员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3、债权申报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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