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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广西青基会)。
第二条 广西青基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西境内。
第三条 广西青基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争取海内外企业、社会
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推动广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保及社会福利事业
的发展,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四条 广西青基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83 万元,来源于社会捐募。
第五条 广西青基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西
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第六条 广西青基会的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古城路4 号大板一区金色年华综合楼三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广西青基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家庭贫困的少年儿童上学;
(二)帮助农村改善办学条件;
(三)为家庭贫困而品学兼优的中学生、大学生提供助学金;
(四)奖励、培训希望小学教师和农村小学教师;
(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
(七)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内外青少年组织、基金组
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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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广西青基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7 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广西青
基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广西青基会设理事长1 人,副理事长2 至4 人,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2 至3 人,
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内,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确需卸职
或补充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提议或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条 广西青基会理事、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广西青基会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广西青基会章程;
(二)热爱青少年事业,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愿意为广西青少年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确
定并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
(二)每届任期内,理事人选确需补充或罢免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西壮族自
治区委员会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广西青基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根据广西青基会的宗旨参加有关活动并为推动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对广西青基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遵守广西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四条 广西青基会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广西青基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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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广西青基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广西青基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召集和组织理事会全体会议;
(四)办理理事人选的增减或调整事宜;
(五)决定下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方案;
(六)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 理事提
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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