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技术性贸易壁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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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一条 目标 本章旨在通过以下措施进一步推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 实施,便利双方间的贸易: (一)加强合作,以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 贸易构成不必要的壁垒; (二)更好获取双方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 息; (三)增强对双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理解; (四)在双方机构之间建立交流联系,促进监管层面的合作; (五)扩大双方标准、认可和合格评定机构间的现有合作,以 促进对合格评定结果的认可和接受;以及 (六)鼓励减少双方间交易成本。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非本条第二和第三款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可能直接或 间接影响双方间货物贸易的中央政府的所有标准、技术法规和合 格评定程序。 二、本章不适用于政府机构为其自身的生产或消费要求而制 定的采购规格。 三、本章不适用于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涵盖的卫生 与植物卫生措施。 - 1 - 四、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一方根据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采取或者维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 序。 五、各方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确保其领土内的地方政府机构 和非政府机构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三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 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并且 (二)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应使用《技术性贸易壁 垒协定》附件1 中赋予的含义。 第四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确认 双方确认各自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对于对方的权利和 义务。 第五条 国际标准 如果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双方应使用国际标 准、指南和建议或国际标准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和相关合 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此类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对于实现合 法目标而言无效或不适当。 第六条 技术法规 一、一方应积极考虑将另一方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予以 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该方的法规,只要其确信这些技术法 - 2 - 规足以实现与其法规相同的目标。 二、如果一方不能等效接受另一方的技术法规,应应另一方 请求做出解释。如双方同意,双方将进一步考虑一方是否应等效 接受另一方的技术法规,并为此考虑根据本章第十三条五款 (五)项规定设立特别工作组。 第七条 合格评定程序 一、为便利贸易,双方应进行合作,特别是在强制性合格评 定程序方面。 二、双方认识到存在诸多机制可以便利承认合格评定程序及 其结果。 三、双方同意就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检测、检验、认证、认 可以及计量等交换信息,以便在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及 双方有关国内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合格评定领域建立合作机 制。 四、双方同意鼓励其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以 便利双方之间承认合格评定结果。 五、在符合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应以不高于对其 领土内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另一方领土 内的合格评定机构。 六、在认可、批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承认澳大利亚领土内 可以对特定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之前,中国国内 法律法规要求双方或其主管部门之间签署合作协议。 - 3 - 七、在符合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本条不得妨碍一方仅由特定政府机构进行合格评定,无论在其领 土或另一方领土内。 第八条 透明度 一、双方确认透明度在拟议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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