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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只有一次,健康是人生之本 2012年10月 ? 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 现场违章典型表现 ? 班组岗位安全管理 ? 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 全员教育 全员教育为一年一次 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 ? 班组长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常识、岗位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控制要点等,教育周期为一年一次。 ?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从事电工、焊接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从事吊车、叉车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设备作业所属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及特种人员的管理。 班组岗位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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