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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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制定和发布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应满足《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即: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市重点用能单位的,其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即2013年1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单次处罚5万元及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五)申请事后奖励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完工或验收时间应在《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之后,即2015年4月8日以后完工或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完工时间或项目验收报告为准)。 二、项目申报范围 具有示范推广意义,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具体包括: (一)节能示范工程。年节能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节电量在200万度电及以上或者项目总体节能率在10%以上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未获得我市电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扶持)、能量系统优化、中央空调节能、余热余压利用、工业节水、冷热电三联供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关键节能技术与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示范项目。 (二)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包含:1、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在园区内推动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能源资源高效利用、污染物集中处理,建设园区废物交换平台,以及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统计评价和考核制度。2、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3、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5万吨/年)。4、工业废水在线循环利用(处理能力或节水量不低于2万吨/年)。5、静脉产业园及循环性服务业示范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工程。1、工业及市政污泥(处理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化工废渣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2、废弃包装物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3、城市固体废弃物、新型利废墙体材料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年)。 (四)资源再生利用及再制造工程。1、再生铜、再生铝、废塑料再生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年,废塑料可适当降低门槛)。2、废油脂资源化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年)。3、废旧轮胎再制造试点及产业化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20万条/年)。4、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年)。5、机电产品等再制造试点及产业化项目、再制造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高端智能再制造项目。 (五)绿色供应链工程。汽车、电器电子等行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项目,电器电子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项目。 三、奖励方式 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两种。 (一)事后奖励。对已完工的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按项目投入总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200万元。 (二)拨贷联动。对纳入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范围、已经立项但尚未实施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相关银行机构,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金最低1:1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的总投资额。财政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25%予以立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市财政按照实际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金额的余额部分,仍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以拨贷联动资助扶持的项目,建立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资助。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自行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参照拨贷联动方式进行补贴。 单个项目只可选择上述两种资助方式中的一种,最高资助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单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示范项目。 对经市经信局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10%执行。 对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的资助扶持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资助扶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扶持数量,可按比例调整和核定最终资助额度,直到专项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市经信局自公布申报指南之后,全年全天24小时通过网上受理企业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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