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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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三、档案齐备规范,便于查找。主要建有以下几方面档案: 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 4、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四、设置有放射防护机构,并配备专(兼)职 管理人员。 五、实施检查时注意5个方面的问题。(第二十六条) 若使用便携式X射线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若有违法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章 * 开展X射线影象诊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 若在原机房更换机子(机房不做任何改动),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待机子安装完毕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并向具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变更许可项目申请,待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若原机房有所改动、或新增机房,同于新开展工作。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新开展工作的单位: 一、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申办程序与开展X射线诊断工作的一致。 二、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求: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十四条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设备要求: 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三)其他要求: 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四章 一、放射工作使用场所: 1、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牌,工作信号指示灯,该灯应与治疗放射源(或加速器)联锁,并有报警装置。 2、设有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检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并有定期检修记录。 3、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必须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4、治疗室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5、应有放射工作场所自测记录。 6、提供具有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测报告。(每年一次) * 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放射工作人员: 基本同前,不同之处在于,进入放射治疗室内,应配戴报警式剂量仪。 三、档案的建立同前。 四、设置有放射防护机构,并配备专(兼)职 管理人员。 五、实施治疗时应注意6个方面(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新开展工作的单位: 一、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申办程序与开展X射线诊断工作的一致。 二、申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求: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十四条 (一)人员要求: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设备要求: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 (三)其他要求: 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 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四章 一、放射工作使用场所: ①工作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②工作场所应有屏蔽设施。 ③提供具有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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