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教案海商法讲解四.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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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XIII Maine Insurance Section 1 Introduction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一、The Definition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Marine Insurance: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责任风险予以赔偿的一种方式。通过集中保费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第216条 1、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Insurer/Underwriter (p368) Insured/Assured:根据《保险法》,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Applicant:投保人 Beneficiary:受益人 2、保险标的的范围:第218条 二、The Characteristic of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p366) (一)有偿合同 (二)一种射悻合同(contract upon speculation) (三)对人合同 (四)附意合同 (五)双务有偿合同 三、The Law Appalicable to 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 CMC,Insurance Law,Civil Code,Contract Law,other civil laws and international customs。 四、General Principles of Marine Insurance (一)Principle of Indemnity: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先赔偿给被保险人,然后取得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被保险人钦州市平吉糖厂,保险人PICC防城港支公司,1992年1月22日签订一份食糖保险协议。4月13日,平吉糖厂往上海发货,由“红旗151”轮承运,18日装船完毕,保险人签发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运输途中,“红旗151”在汕头港外海域与“海兴”轮碰撞而沉没,船货全损。25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提交了索赔文件和索赔权益转让书。但保险人以碰撞事故责任未明确为由,不接受权益转让书,拒赔。后多次索赔,同意分5次付给平吉糖厂500万元作为预借赔款。后起诉,判决保险人要赔付。 Subrogation(p380):第252条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代位的范围、追偿名义(《海诉法》第94、95条) (二)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简单地说,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英国1906MIA要求具有法律上衡平法上的利害关系,通常解释为“因所有权产生的权利”,很严格。美、澳、加等只要求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可,即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3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实践中会产生问题: 具有可保利益的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而不是投保时(如FOB下的买方)。 订立保险合同时标的已发生损失或灭失,无保险利益,不赔(第224条)。 Case:贸易双方签定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人买“仓至仓条款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但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因意外全损。买方以保单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是否正确,为什么?(买方有无保险利益)。 与其他保险术语的区别: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p369):第219条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sum insured):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额(《保险法》第23条第4款)。 足额保险:(p369) 不足额保险:第238条 超额保险:第220条 (三)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1、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p371):第222条 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无限告知义务:第222条第2款 二是采取问答式:〈保险法〉第16条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223条 Case:(海商法研究2001年第3辑) “美国陈氏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案”。1995年2月27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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