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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 2011年5月,李某与卓某作为股东向我局提交A经纪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经我局核实,两人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中,李某的一份个人工作经历证明存在造假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1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8条规定,对李某和卓某分别予以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交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的行政处罚。 * (二)变更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变更——许可管理 分立、合并 组织形式变更 一般事项变更——报告管理 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主要股东、股权、注册资本变更 修改公司章程 撤销分支机构 (注:公估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属于报告事项) * (二)变更管理 重大事项变更: 经保监会许可批准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一般事项变更: 机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 案例2:变更住所未报告 2011年4月,我局对B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许可证载明的住所地址的租赁协议已于2010年12月到期,公司已于2011年1月搬至新地址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截至检查日,公司仍未向我局报送变更住所地址的报告。 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17条规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76条规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三)许可证管理 法律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规范性要求: 公示: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交回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公告的要求: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 (三)许可证管理 有效期届满换发: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换发、提交规定的材料 监管部门审核前3年经营情况及接受监管的情况 不予换发的情形: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 (四)退出管理 解散: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备注:代理和经纪的解散为行政许可事项;公估机构的解散为报告事项。 * (四)退出管理 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 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情节严重的(《保险法》170条) 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保险法》167条) 1.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2.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3.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 (四)退出管理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等五种行为情节严重的 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保险法》172条) 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2.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注:《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无吊销公估机构许可证的规定。) * 案例3: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被吊销 2008年,我局收到多起关于某保险经纪机构的投诉。8月底,我局向该公司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我局人员到达该公司注册地址时,该公司已经搬离,随后,该公司高管人员带领检查组前往公司文件柜放置地址取现场检查相关材料,但最终公司以没有钥匙打不开文件柜为由拒不提供《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上要求的材料。随后,我局再次向公司下发限期上报检查材料的通知,但公司一直未提供。 违反旧《保险法》第109条和137条 依据旧《保险法》第147条 ,吊销该公司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 (五)分支机构管理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内控制度健全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要求 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拟任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五)分支机构管理 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根据《关于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12]31号)要求,自2012年3月8日起,各机构在提交分支机构纸质设立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职场录像光盘。 * (五)分支机构管理 分支机构日常监管 分支机构变更: 1.名称、地址(报告事项) 2.主要负责人变更(审批事项) 分支机构退出: 1.总公司被依法注销 2.被所属总公司撤销 3.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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