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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精神哲学(二)-眭鸿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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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精神哲学 第八章$ 法治实现的途径(一):法治政治 #! 第八章 法治实现的途径(一):法治政治 内容提要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活动均隶属于政治范围,法 律由此受制于政治,但法律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价值取向。 法治政治便意味着法律在对政治的制约中实现了法律的 自在价值。法治体制下的政治模式在法律的支配下,实 现了职权的分立;法治立法使主体的应然权利与现有的 权利的“二律背反”现象得到了真实的化解与二重利益 的同一;法治行政,不仅仅包含“依法律办事”内涵,更有 遵从法权要求和合理性要求的意蕴;法治司法,在表明司 法职权的独立品格同时,要求司法职权者有良好的道德 素质与法的观念。 政治是权力主体和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施管理国 家、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有利于权力主体的权力及职权的运作 体制。政治在其运作过程中,产生政治关系。政治关系的主体分 为政治权力主体、政治职权主体和政治相对主体。政治权力主体 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他们掌握着国家的政治组织权、决 策权、监督权等根本性权力;政治职权主体是受政治权力主体的授 权实施政治权力和权力主体委托的其他权力,并由此形成“政治 职权”;政治相对主体,是指在政治关系中受权力主体及职权主体 #! 法治实现论 制控、调整、惩处的对立面主体。 一、法治政治概述 (一)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与法律调整不同,政治的范围极为广泛,在国家范围内,只要 是权力主体认为应当由其用政治手段进行调整的均可以调整。立 法活动虽与法律调整紧密联系,但一般而言,立法本身并不属于法 律调整的范围,立法活动属于政治活动。就此而言,法律的创制过 程隶属于政治范畴,法律受制于政治,这是法律服从政治,并服务 于政治的一个基本理由。 如果政治活动引入法律的形式和程序,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另 一番情景,即国家的权力主体通过颁行立法法、行政组织法等规范 政治活动的法律制度,使权力主体及职权主体的一切政治活动受 制于法律,由法律明确权力及职权的具体范围和操作过程。当然, 这里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仅仅是程序和形式,而不是法律凌驾于政 治权力之上。因为从本质而言,权力是不被限制的;对职权的法律 限制,也必须由权力主体颁行法律来予以确认。 从政治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中,我们看出,虽然法律应当服从政 治,但法律又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取向。法律运用自身的特质,通 过对政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制约,使政治又受制于法 律。如果法律无条件、绝对地受制于政治,服从于政治时,法律是 缺乏权威和独立性的。法律无条件地归属于政治权力的结果,只 能是人治的泛滥或人治下“法制”大行其道。即使法律上规定社 会主体的多种多样的权利,但由于政治权力可以随时推垮这些权 利,法律权利实际上易被政治职权所谋取(或夺取)。这种政治, 实质上是专制政治。 反之,如果权力主体能充分认识到法的精神和法律作为国家 第八章 法治实现的途径(一):法治政治 !%! 意志的权威性,“提高”法律的地位,恢复法律的尊严,使政治活动 受制于法律,那么法律确认的社会主体的现有权利就会得到巩固, 不受政治权力和职权非法律化的干预,真正成为独立的法律权利, 能够以此独立权利监督和抗辩非法律化的政治权力和职权。这时 的政治,就是民主政治。 法律对政治的制约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法律确立政 治权力的行使程序和形式;( )法律确立职权的法律根据,即通过 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将权力主体的权力部分“让渡”给有关国家机 关及工作人员;(# )法律建立起职权的运行体制和行为程序、形 式,如建立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职权的范围和相互制约方式, 防止滥用职权行为;( $ )法律设置职权责任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 行使职权的或造成政治相对人经济或精神损害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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