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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准则的内容框架 新准则由以下四章15条组成: 第一章 总则(2条):主要是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确认(2条):主要是规范存货的定义以及给出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 第三章 计量(17条):主要是规范存货的初始计量(取得存货时的计量)、发出存货的计量和期末存货的计量。 第四章 披露(1条):主要是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存货信息。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1、存货准则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对规范企业存货的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存货准则进行了修订。 意义:新的存货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并且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存货的核算。 2、准则的框架有所变化 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十部分组成。 新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披露四章组成。新准则的框架更加简单、明了且基本上含盖了旧准则中相关的重要内容。 3、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动 旧准则: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 (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3)加权平均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 (5)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1)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2)原因: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考虑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所以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4、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新准则第10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旧准则:没有此项规定; 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只有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但是有些企业的存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例如:造船厂的船舶就属于企业的存货。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将某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5、增加了对劳务提供企业的存货的一些规定 新准则第7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时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旧准则:没有此项规定。 6、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 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第6条:取消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条款,同时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新准则第9条)删除了原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这一变动使存货取得成本的计算口径更加简单、明了。 7、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旧准则:规定了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按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新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新准则第7条) 8、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 旧准则:规定了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并且规定,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新准则: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这一小的变化与前面间接费用分配方法的变化其实质是一样的,它使得准则的制定更加切合实际的需要,也更加灵活和人性化。 9、关于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的计量 旧准则: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2)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规定: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否则,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3)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新准则: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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