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民法学_之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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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必杀之名词解释 (参照王利明《民法学》2005年版) 第一编 民法原理 市民法与万民法 在罗马法中,市民法(ius civile)是罗马市民适用的法律总称,是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但在查士丁尼制订《国法大全》时,由于罗马帝国对其境内的所有居民皆赋予市民权,导致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 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式民法典与罗马式民法典 罗马式民法典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提出,查士丁尼在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法国民法典》沿用了这一形式,除去诉讼法,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得法三编,但没有设立总则。 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编纂》所采用的体制,该体系是潘德克顿学派在注释罗马法特别是在对《学说编纂》进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接受了此民法典体系。但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00年】 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而民商分立是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民商分立体制最早起源于法国。 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商事法规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总则。 溯及既往 公法与私法【03年】 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被《学说编纂》所采纳。 20世纪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 一是利益说,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二是隶属说,也称“意思说”,为德国学者拉邦德倡导,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三是主体说,由德耶律内克所倡导,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该学说为现代公法私法划分的通说。 私法自治【04】 即意思自治,是指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应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法与公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根据《民通》第3条至7条,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的完善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依据,在缺乏具体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原则来处理各类民事纠纷. 公序良俗 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概念构成。一是公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就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良俗,也称社会公共道德,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 当然解释 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方法:一是举重以明轻;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重大过失亦可免责,则存在有具体轻过失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免责。二是举轻以明重。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存在有抽象轻过失即应负担民事责任,则存在有故意的当事人当然应负担民事责任。 利益衡量[新] 也称为利益的考量、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采用利益衡量方法,实质上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契约自由 民事习惯【05】人们在处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方面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 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具有平等性;四是具有一定程度任意性。因此,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考方法。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民事法律事实【06】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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