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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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讲义: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05年考)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影响: 西周的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礼的内容与性质: (一).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二)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家族范围内)与“尊尊”(社会范围内)。 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三)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1.完全具有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实际的调整作用。 (三)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3.先秦时期的五刑指:墨、劓、非、宫、大辟 四.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的契券。(08年考)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又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个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一夫一妻”: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妻子只有一个,只有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其他皆为庶出。 “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为了“附远厚别”。(04年考) 2.婚姻六礼: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生辰八字);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请期(商定婚期);亲迎(迎娶女子)。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是“七出”又叫“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二是“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04年、07年考) (三)继承制度(07年考) 1.嫡长子继承制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2.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次之。 五.铸刑书与铸刑鼎 (一)铸刑书 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当政的时候,把郑国由贵族掌握的适用刑罚的刑书适度公开,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就是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08年考) (二)铸刑鼎 当时的晋国学习郑国,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也把刑书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古人为了和铸刑书相区别,将晋国公布成文法的行为叫做铸刑鼎。 六.《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魏国在法家前期人物李悝的主持之下,完成了一部法典——《法经》。《法经》在编排结构上,像今天制定的法典,被魏国国君定为魏国的法典,这样的一部法典成为中国法律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典。这部法典的结构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法经》共有六篇: (1)《盗法》、《贼法》: 两篇列于《法经》之首,是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两篇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4)《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5)《具法》,最后的一篇“具”,带有后世总则性条文的特征,其中的很多规定是针对前面条文在适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一般原则。“具”的本身在今天还有“备而不用”的含义,“具律”类似后来的法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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