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主编丁建臣.pdf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经营管理-主编丁建臣.pdf

  1. 1、本文档被系统程序自动判定探测到侵权嫌疑,本站暂时做下架处理。
  2. 2、如果您确认为侵权,可联系本站左侧在线QQ客服请求删除。我们会保证在24小时内做出处理,应急电话:400-050-0827。
  3. 3、此文档由网友上传,因疑似侵权的原因,本站不提供该文档下载,只提供部分内容试读。如果您是出版社/作者,看到后可认领文档,您也可以联系本站进行批量认领。
查看更多
第 1 页 第 1章 信托概论 信 托 的定 义 信托 的定义 源 于英美 法 的信托制度 ,正在走 向世 界 , 日 本 、韩 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都 以立法的形式确立 了 自己的信托制度 ,但 由于法系的差异 ,信托业务 的 灵活性和考察的范畴不 同,很难给信托下一个满意 的且无可挑剔的定义 ,只能有条件地和从相对意义 上去给 “信托 ”下定义。 美 国信 托 法权 威 鲍 格 特 )所 下 的 定 义 ,不失为狭义 的信托定义 。他说 : “信托是指当 事人 间的一种信任关系 一方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 2 页 并负衡平法上为另一人 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该财产 的义务 ”。鲍格特所指 的 “衡平法义务 ” ,是从信托 法基 础 对财 产所 有权 的 “法律上利益 ”与 “衡平利益 ”的区别来下定义 的。英 国历史上有过两种 法制 同时并存 的时代 ,即普通 法 院与衡平 法 院的对 峙局面 ,信托 成长过 程 , 曾受到 当时衡 平法 的保护 。时至今 日,英美等 国两种法 院 已合为一 体 ,但 “法律上利益 ”与 “衡平利益 ”的划分依然存续 ,要求信托当事人 恪守衡平法上 的义务 。这种信托定义在英美等 国来说 ,无疑是正确 的,这 个定义的使用也是 “有条件 的”。 日本 (信托法 )所下 的信托定义为 : “本法所称信托 ,是指将财产权 转移或者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之 目的而管理或处分其财产 ”。 韩 国 《信托法 》所下 的信托定义为 : “本法 中的信托 ,是指 以信托指 定人 (以下称信托人 )与信托接受人 (以下称受托人 )之间特别信托关系 为基础 ,信托人将特定 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 ,或经过其他手续 ,请受托人 为指定的人 (以下称受益人 )的利益或特定 的 目的,管理或处理其财产 的 法律关系 。” 台湾法律学者杨崇森教授 曾指 出:信托系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之 制度 。 显而 易见 ,上述关于信托 的各种定义 ,在 内容上存在着一定 的差异 , 结合我国 《信托法》 (草案 ),我们可 以这样来概括信托 :信托是委托人将 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 ,受托人依信托文件 (或信托契约 )的约定 ,为受益 人或特定 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的财产管理制度 。 由于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 的财产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 ,这种被管理 的财产通常又是资金或与资金相联系的财产形式 ,同时具备 了融通资金 的 职能 ,且受托人信托机构或 国外兼营信托业务 的银行是金融机构 ,故又称 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是一种具有流通资金 ,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以及融资与 财产管理相结合 的金融性质 的信托业务 ,是金融业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可见 ,金融信托与狭义 的信托并无本质 的区别 ,只是缩小了外延 。但本书 论述的还是 “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财产管理制度 ”。 信托构造的要素 为 了更好地把握信托 的概念 ,必须从总体上对信托概念 内容再作 详细解剖 ,透过对信托作为 、信托关系 、信托 目的、信托财产和信托 第 3 页 存 续 等 几 个 基 本 构 成 要 素 的分 析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请先注册登录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