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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服务核算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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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服务核算问题研究 庆元县统计局 摘要:本文以现有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与方法为基础,根据金融中介服务核算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实的需要,对金融中介服务核算理论、方法及应用问题等进行较为系统、深入地归纳、剖析和探讨,推进有关金融中介服务核算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金融服务;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核算 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明确标价的服务,即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如货币汇兑、投资咨询等,这些服务的价值可按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来估算;另一类是价格隐含的服务,如金融中介服务等,这些服务尽管有市场交易,但价值、价格、数量并不能直接观察,因而其产出计量和使用核算一直是国民经济核算中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SNA-1993将这些没有明确收费的金融中介服务称之为“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FISIM)”,并就其产出和使用核算进行了探讨和说明。SNA-1993虽然提供了较好的理论思路,但在具体核算中,却存在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受金融市场演变和创新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营运模式发生巨大变化,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更加多样化地吸收和投放资金转变。并且,金融创新产生了新的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工具通常也得到间接报酬。而目前的FISIM核算主要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有关,就可能漏掉其他提供隐含服务的金融工具。因此,现行的FISIM核算能否全面反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隐含价格服务受到质疑。鉴于此,本文拟在己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金融中介服务核算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考察和研究。 1.隐含价格的金融中介服务的测算原理 隐含价格的金融中介服务在提供过程中没有直接或明确地收取费用,目前,核算专家提出许多测算方法,有的是从净收入角度,有的是基于风险补偿,还有的是基于使用成本等,虽然思路各异,但都是根据相关金融工具的收益间接计算。因此,在探讨隐含价格的金融服务价值如何测算之前,有必要先对两个基本概念—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加以辨析。 1.1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的生产活动包括金融中介、风险管理、流动性转换以及辅助金融活动等,通过这些生产活动,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提供了明确标价或隐含定价的金融服务,如信贷服务、证券服务、交易服务、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及咨询服务等,在国民经济核算中,这些金融服务构成金融机构生产活动的产出,须加以测算并被分配给使用者。由于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在金融机构的整个生产过程中还涉及另一要素,即金融工具,如存贷款、证券、股票等,这些金融工具是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特别是隐含价格服务)的载体,例如,信贷服务通过贷款这种金融工具提供给借款者,它们是在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唯一可见的物件。有些金融工具可能被认为是金融服务生产中的“投入”,如为贷款提供资金可能需要存款,通过这种工具将信贷服务提供给借款者,但它们不是SNA意义上的生产消耗,相应地,金融工具也不是生产意义上的产出。 在国民经济核算中,金融工具不能也不应归为生产投入或生产产出,它们只是金融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可见载体。 1.2与存贷款有关的金融服务价值计量 金融中介服务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吸纳和投放资金,并承担负债风险,以充当资金融通中介方式提供的。 由于金融中介服务是金融机构以存贷款为载体隐含提供的,因此可以设想一个没有金融机构的环境,和一个带有金融机构的环境,通过两种环境的比较来分析相关金融服务的价值内容。首先考察不存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市场,在该市场中,具有多余资金的非金融单位直接与非金融资金需求单位进行交易,每个市场参与者发生各自的搜寻费用,并承担全部的交易风险。该市场没有金融服务提供,且产生的财产收入只以非金融单位间支付的利息形式存在。接下来分析具有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市场。由于金融机构的加入,非金融单位的部分资金现在存入金融机构,且存入利率由新建立的存款市场决定。同时,金融机构将资金引入原贷款市场,在此市场上,其他非金融单位可获得这些资金。由于出现额外的机构及新的存款市场,一定存在相应的价值,该价值应等于金融机构所提供金融服务的价值。相应地,与存贷款有关的服务价值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测算。 (1)从净利息收入角度。由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利息并支付存款利息,其净利息收入通常用于弥补成本并提供盈余,因而金融机构隐含服务的价值可利用总利息收入与总利息支付的差额来进行测算。考虑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也包含在存贷款业务中,其机会成本(所得最低报酬)应从净利息收入中扣除,该余额(即经投资机会成本修正的净利息收入)代表与存贷款有关金融服务的价值。 (2)从风险补偿角度。在没有金融机构的借贷关系中,非金融个体单位之间发生的是一种简单的借贷关系。在具有金融机构的信贷关系中,总风险由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共同分担,因此,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价值等于总风险价值扣除存款者分担的部分,该差额就是金融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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