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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管理总体要求]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联节 〔2018〕43号)要求,
建立 “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
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 “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
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
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 [新车型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
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
产品 (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 [在生产车实施时间]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
得 《公告》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
口新能源汽车),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第四条 [已生产车实施时间]汽车生产企业 (含进口商)
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
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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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梯次利用产品实施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 [编码标识要求]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
《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 (中机函
〔20 18 〕73 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
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标识。
第七条 [申请程序要求和信息公开]汽车生产、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 (申请
材料见附表 1、2 )。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
(见附表3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回收服
务网点信息 (见附表4 ),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生产信息上传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
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7 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
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7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 [销售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
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
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
与程序。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
信息更新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 [维修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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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
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
更换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 [回收信息上传要求]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
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
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
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方信息上传要求]与汽车生产企业
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
九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十条
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 [报废信息上传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 [梯次利用信息上传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应在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
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应在其回收及移交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 [再生利用信息上传要求]再生利用企业应在
接收废旧动力蓄电池后 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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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15 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溯源履责要求]汽车生产、电池生产、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
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 [地方监督管理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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