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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经济管理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类型,掌握不同类型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资本制度,初步运用外商投资企业法有关基础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类型和特征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直接投资类型: 新设投资(绿地投资) 并购投资 (二)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Question:不同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 (三)特征 1、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 中方投资者不得为个人 2、依据中国法律成立 3、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住所在中国境内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法律特征 (一)概念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我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经营的企业。 (二)特征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中方投资主体不得为个人。 Case: 2001年6月,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美元,A公司以现金出资1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B公司以厂房、设备形式出资4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2001年8月,经有关机关批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A、B公司均依约及时地履行了出资义务。 2002年3月,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鉴于股东A公司身处新加坡,不方便参与合资公司经营管理这一情况,董事会作出决议,由B公司全权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A公司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分取利润,即A公司每年可分得其出资金额25%的利润,A公司不承担企业经营上的风险,盈亏由B公司单方面承担。 该决议作出后的头三年,合资公司业绩良好,A公司取得了约定的利润。此后几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合资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未再向A公司支付决议中约定的利润。 2007年12月,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提前终止合资合同、注销合资公司决议,双方就偿还A公司投资款等事宜发生纠纷,经协商未能解决。A公司便依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资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出资120万美元及支付所欠保底利润。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终止合资合同,A公司和B公司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合资公司进行清算。 对于A公司要求返还其出资及支付所欠保底利润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无合法依据,予以驳回。 分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本案中,2002年3月的董事会决议规定将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予B公司,并且由B公司单独承担合资公司的风险与亏损,而A公司则可每年从合资公司取得其出资25%的利润。该决议违反了合资合同中关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约定,也不符合《合资企业法》要求合营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合资经营法律原则,因此该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A公司在合资公司处于亏损的状态下仍要求支付利润的主张没有合法依据,得不到支持。 至于A公司投入合资公司的120万美元,虽为A公司的出资,但该笔资金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已属于合资公司的财产,该财产的处理应当通过合资公司的清算来解决。由于合资公司已经成立、运营,A公司也应当在该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要求返还其投资款的请求没有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积极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消极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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