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专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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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专报 2018 年第4 期 2018 年5 月 AMC 监管法律专题 按照业务类型作为划分标准,AMC 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门 1 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持牌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管理和处 置不良资产。 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是中国华融、长城、 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四家。上述金融资管公司成立于 1999 年,最早是为了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行和国开行的不良贷款。 成立初期,四大资管公司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6 年,金融资管公司阶段性完成政策使命后,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 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推进。资产公司已全 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 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监管部门 1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 1 - 已经分两批批准浙江、江苏、北京、天津等10 个省市成立地方 资产管理公司(AMC),打破了传统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有 的竞争格局,形成了4+N 的格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的另外一种途径是上市,除已经上 市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2015 年 10 月15 日, 国内四大“坏账银行”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宣布 了在港交所上市的计划,称 IPO 融资所得款项的 60%——即约 104.88 亿-117.3 亿港元将用于发展不良资产经营业务。 一、中国金融资管公司的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金融资管公司的监管体系是:公司由中国银监会负 责监管,涉及银监会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证监会等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地方金融资管公司运行需要严格按照国家银监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 国家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 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 并接受财政、银监部门监管。 二、不良资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 个阶段,即政策 性业务阶段、商业化转型阶段和全面商业化阶段,地方金融资产 - 2 - 管理公司是商业化的产物。 (一)政策使命阶段的规范 虽然稍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时间,但是2000 年颁 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则是中国四大金融资管公司的设 立、运行依据。该条例由总则、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收购不 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债权转股权、公司的经营和管 理、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为: 1、总则部分就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以最大限度保全资 产、减少损失为经营目的,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不良资 产管理单位。 2、中国的金融资管公司采取行政许可制,由人民银行颁发 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需财政部同意人民银行批准,人事任免也 由国务院、人民银行掌握。 3、在该条例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收购、 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其业务活动主要就是,经营方面:追偿、 重组、转股;融资方面:发行金融债券(需要人民银行会同财政 部审批)、申请再贷款;投资及其他方面:发行承销、咨询。 4、对于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符合国务院规定,超出 范围或额度需要专项审批。 - 3 - 5、对于收购的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将 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受净 资产的比例限制。当然,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在该办法出台后,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法律规范也在 不断完善。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办法相继出台, 并在随后的几年里不断修订完善。目前有效的是2008 年修订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与之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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