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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专报
2018 年第4 期 2018 年5 月
AMC 监管法律专题
按照业务类型作为划分标准,AMC 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门
1
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持牌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管理和处
置不良资产。
目前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是中国华融、长城、
东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四家。上述金融资管公司成立于 1999
年,最早是为了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行和国开行的不良贷款。
成立初期,四大资管公司是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6
年,金融资管公司阶段性完成政策使命后,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
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推进。资产公司已全
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
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监管部门
1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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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分两批批准浙江、江苏、北京、天津等10 个省市成立地方
资产管理公司(AMC),打破了传统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有
的竞争格局,形成了4+N 的格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的另外一种途径是上市,除已经上
市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2015 年 10 月15 日,
国内四大“坏账银行”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宣布
了在港交所上市的计划,称 IPO 融资所得款项的 60%——即约
104.88 亿-117.3 亿港元将用于发展不良资产经营业务。
一、中国金融资管公司的法规体系
目前中国金融资管公司的监管体系是:公司由中国银监会负
责监管,涉及银监会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证监会等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地方金融资管公司运行需要严格按照国家银监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
国家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
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
并接受财政、银监部门监管。
二、不良资产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 个阶段,即政策
性业务阶段、商业化转型阶段和全面商业化阶段,地方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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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是商业化的产物。
(一)政策使命阶段的规范
虽然稍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时间,但是2000 年颁
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则是中国四大金融资管公司的设
立、运行依据。该条例由总则、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收购不
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债权转股权、公司的经营和管
理、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为:
1、总则部分就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以最大限度保全资
产、减少损失为经营目的,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不良资
产管理单位。
2、中国的金融资管公司采取行政许可制,由人民银行颁发
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需财政部同意人民银行批准,人事任免也
由国务院、人民银行掌握。
3、在该条例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收购、
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其业务活动主要就是,经营方面:追偿、
重组、转股;融资方面:发行金融债券(需要人民银行会同财政
部审批)、申请再贷款;投资及其他方面:发行承销、咨询。
4、对于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符合国务院规定,超出
范围或额度需要专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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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收购的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将
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受净
资产的比例限制。当然,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在该办法出台后,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法律规范也在
不断完善。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办法相继出台,
并在随后的几年里不断修订完善。目前有效的是2008 年修订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与之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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