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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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 海南省燃气协会 HYPERLINK /show.asp?engName=bzgf 标准规程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DB11/T 301—2005 作者: 编辑: 更新时间:2010-6-7 ? ? 规范号:DB11/T 301—2005 发布单位: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   N——同种燃具或成组燃具的数目;   P——输送燃气设计压力;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   Qh——燃气管道计算流量;   Qn——燃具额定流量;   △H——燃气的附加压力。 1.0.1 为使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居民生活、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使用的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作燃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凡进行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资质和证书。凡从事北京市燃气室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的燃气施工资质,并按燃气施工资质等级承包燃气工程。进行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1.0.4 燃气室内工程的范围,是从室外引入管距建筑物外墙1.2 m为起点,经室内燃气管道到室内燃烧设备为止。 1.0.5 燃气工程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相结合,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在设计中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重新审定。 1.0.7 已审定的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如超过一年尚未开工实施,需经有关部门重新审定后方可施工。   燃气室内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单位应及时予以通气。如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应由使用单位通知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含进口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9 燃气室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1.0.10 本规定编制依据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见附录E。 2.1 一般规定 2.1.1 北京市燃气用户的分类为: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企业用户、采暖通风及空调用户。 2.1.2 调压、计量、燃烧等设备,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及其特性、安装条件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2.1.3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2.1.3的规定。 表2.1.3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大于0.8MPa设备除外) 0.8 商业及工业用户(中压进户) A 0.4 B 0.2 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商业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1 注:①当进户管道压力超过用户燃气表或燃具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在用户燃气表或燃具前加装燃气调压器;   ②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14 MPa;   ③螺纹连接的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2 MPa;   ④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2 MPa。 2.1.4 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户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可按表2.1.4采用。 表2.1.4 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 燃气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燃烧器 低压 1.0 2.0 2.8或5.0 2.1.5 室内燃气管道使用的管材、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压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3)《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4)《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2)低压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1)本条1款规定的中压燃气管道用的管材。     (2)《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GB/T 18033,铜管应采用软态盘管或半硬态直管。     (3)《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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