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个常见涉税争议热点问题与风险规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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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源吧( ),海量企业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税企之间常见的涉税争议热点问题(案例) 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讲义 一、税法运用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处理与法律风险规避 (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争议问题(案例)与法律风险规避 1、新准则“谨慎原则”运用的纳税争议问题(案例) ★基本案情——风险销售案例: 2007 年12 月份,A 企业向 B 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结 算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货款未收取。A 企业在销售 时已知B 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 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 B 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 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了B 企业。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 收手续,但直到2008 年5 月底之前,货款仍未到帐。 A 企业依据新准则“谨慎原则”和新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 则”,当时未申报纳税,意在延期而非隐瞒,但当地税务局检查发现 时,却要坚持依法按故意偷税论处。 ★涉税争议——纳税人未申报,有规可循;税务局要处罚,有 法可依。同样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操作,为何其处理的结果正好 相反?熟是熟非? ★法规依据 1——新会计制度及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 负债或者费用。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 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 才能予以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 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 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 制;(三)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 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条件,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 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情况下,应将发出 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等科目来核算。 ★法规依据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相关规定: 更多免费下载,敬请登陆: 管理资源吧( ),海量企业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TL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TL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 现。 TL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 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其它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税法规定: (一)交款提货。 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 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这 是因为商品、产品已经卖给买方,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尚未 发出的商品,已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而是企业代买方保管。 (二)预收货款。 1.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 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 品,除国家税收法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 2.税法规定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 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3.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 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多免费下载,敬请登陆: 管理资源吧( ),海量企业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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