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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的 7 个棘手问题
(一)员工辞职,单位能延期批准吗? 1
(二)员工辞职,单位能否决定最后工作日吗? 4
(三)辞职后发现怀孕,发生工伤能否撤销辞职? 5
(四)邮件辞职、口头辞职、微信辞职有效吗? 10
(五)管理人员能否约定超过 30 日的辞职预告期? 18
(六)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20
(七)员工辞职能否约定“代通金”? 24
(一)员工辞职,单位能延期批准吗?
【案情简介】
古某,男,53 岁,原系上海某机器设备生产厂的职工,自 1996 年 6 月起
待岗,按月领取生活费。2000 年 4 月,该厂被上海另一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
为机械公司)兼并,古某的劳动关系也随之转移,仍保持待岗状态,由机械公司
发放古某的生活费。2012 年 3 月 20 日,古某向机械公司发送书面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但机械公司不认可古某的解除通知,未为古某办理退工手续,并
继续向古某发了 4 个月的生活费。2013 年 2 月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解除。同年 3 月 15 日,机械公司为古某办理退工手续。古
某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为 20 年。
2013 年 12 月 15 日,古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其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期间延迟办理退
工损失 8000 元。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3 年 2 月才经过法院判决确
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3 年 3 月 15 日办理退工手续并无延迟退工,并称古
某的请求也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同意古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古某 201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期间的延迟退工损失 2430 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义务、延迟退工造成的损失赔偿及赔偿
标准,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效要求等焦点问题。本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无论是
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相关的退
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古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无任何工作交接之情形,2012 年 3 月 20
日其向机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得到机械公司的同意,机械公司应当
及时办理退工手续。2013 年 2 月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解除也可以足以说明机械公司有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因此,2012 年
3 月 20 日至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属于机械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期间。
二、用人单位延迟退工,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
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
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
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
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
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古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由于机械公司未
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除了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外,并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失,
因此机械公司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赔偿古某损失。
根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人员第 1 个月至第 12 个月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 1 个月至第 12 个月领取标准的 80%。具体的失业
保险金标准则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进行调整。
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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