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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八条 公司类型: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 万元,实缴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或其他国家法规允许的出资方式),出资到位时间: 年 月 日;
认缴 万元,实缴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或其他国家法规允许的出资方式),出资到位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已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说明:如是股东之外的人担任,请选用聘任)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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