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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应急管理局.doc
德州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且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德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选聘、公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应急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规定,负责在相关行业领域建立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承担专家的资格审核、聘任使用、任务委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专业领域,分为非煤矿山、工贸、化工、烟花爆竹和应急管理等5个专业组。市应急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专业组的划分和组成进行补充调整。
第五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应急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个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充实。专家信息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及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管理领域方面的专家应在本行业领域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管理经验丰富;技术领域方面的专家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并从事相关技术工作5年以上,熟练掌握本技术领域知识技能;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业务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与我市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
(四)参与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分析工作;
(五)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示范推广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评审;
(六)参与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七)参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市应急局委派的各项任务;
(二)按时参加市应急局和专业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四)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时,主动出示专家聘任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遵守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严格执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任务相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八)紧急情况下,主动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和排除事故隐患,并立即报告市应急局。
第九条 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专家未及时提出的,委派专家的科(处、室)、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专家回避:
(一)5年内与委派任务相对方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本人、近亲属或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对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
(四)应急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聘任: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一年内3次及以上不接受或不完成委派任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应当终止聘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使用单位评价为“差”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五)参加应急部门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在政府支付专家劳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企业给予专家费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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