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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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 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 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 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 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 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 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 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 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 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 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 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 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 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 合发起单位 (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 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 起单位推荐1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 副主任若干名。获得3次“挑战杯”的高校将获得持续担任组委会副 主任成员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 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 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第九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 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 副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 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 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 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 3名 (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 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资格评判委员会 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 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 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 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 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 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 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 表决委员中有2/3 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 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 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执 行。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 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 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 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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