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构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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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工程造价 32-1 建筑工程造价构成 32-1-1 建筑工程造价构成的理论要点 建筑工程造价构成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价格理论在建筑工程中的具体应用,其基本要点如下: 1.建筑工程造价是以货币为衡量尺度的建筑产品交换价值,即建筑产品价格。它由活劳动价格、物化劳动价格和剩余劳动价值的价格构成,其中前两种价格具体表现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间接费用,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利润。 2.建筑工程造价的价格性质应当是合同价格,即在招标投标竞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价格,也即市场调节价。 3.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应能反映企业的水平,故建筑业企业应当编制自己的企业报价定额(并作为企业机密)以备投标报价使用。该定额实行量价分离,在量上应体现企业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效率,使各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消耗水平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竞争性和规范性,其中规范性指企业报价定额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的划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口径一致,报价要分配在分项工程上,根据政府或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确定分项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4.工程的利润水平根据竞争的需要由企业在报价时自主确定,不由政府做出任何规定(或定额)。 5.由于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工程变更、索赔、利息等复杂因素,故除固定总价合同外,一般应允许在竣工结算时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以使建筑工程造价能准确反映价值量,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证。 6.由于建筑工程造价总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确定的,且供给的是生产能力,故它没有需求弹性,只有供给弹性,即从供给和需求总体来讲,价格变化不会对需求有多大影响,只对生产能力的供给有影响。反过来说,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建筑市场需求数量的变动不会对建筑工程造价造成影响。 7.中介组织在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中可以大有作为。这是因为建筑工程造价计价难度大、管理难度大、结算难度大、价格数额大、变化影响因素多、价格形成的时间长,故价格管理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高智能人员承担,这就给中介组织的服务工作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如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仲裁单位、律师服务组织、监督机构等,都可大有作为。 8.工程发包承包价格需要政府进行总控和监督。理由很明显,无论是工程个体或总体,其价格总量都很大,在国民经济总支出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主体,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监督与总控,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2-1-2 建筑工程造价构成要素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价格理论,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要素包括活劳动价值、物化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三者相对应的价格。用公式表示即W=C+V+M,其中,W为工程造价,C为物化劳动价值,V为活劳动价值,C+V即为成本。M是剩余劳动价值。 1.活劳动价值的价格 活劳动指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支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它是生产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只有加进了人的活劳动,才能使过去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生产资料)改变成为符合人们需要的、另一种形式的使用价值(产品)。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单位产品中包含的活劳动数量愈来愈少。活劳动不仅创造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而且创造剩余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活劳动的价值并不是个别劳动的价值,而是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或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 在建筑工程造价中,这部分价值的价格是由从事施工的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创造的。前者表现为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后者表现为施工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物化劳动价值的价格 “物化劳动”亦称“对象化劳动”,体现为劳动产品的人类劳动。作为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指物化在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有时就是指生产资料。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是指凝结在产品中的人类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它不仅是形成新的使用价值的劳动,而且是形成价值的劳动。马克思说,“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物化在它的使用价值中的劳动量决定的,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在建筑工程造价中,物化劳动价值的价格由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管理费中的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等构成。 3.剩余价值的价格 剩余价值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创造的总价值中,除了分配给劳动者用以进行生产能力的再生产外,余下的劳动价值。 在建筑工程造价中,剩余价值的价格就是利润。利润进行两方面的分配:一是以税金的形式上缴国家和地方财政,作为社会积累;一部分留在企业,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32-1-3 我国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框架 我国现行建筑工程造价构成就是根据上述理论进行构思的,也符合我国改革后的财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趋势。建筑工程造价的费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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