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经济合同操作实务之一-博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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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第一章 经济合同理论 一 经济合同基本知识  经济合同的概念和本质 所谓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 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经济合同与一般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其本身的特点。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经济合 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这一概念既 反映了经济合同的本质,也反映了经济合同的内涵。经济合同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所依法订立的协议。 经济合同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其主要内容应是: 1. 一定范围的主体,其中主要的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协议,新修改的经 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主体,扩大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 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兴起,个体工商户、承 包经营户的大量出现,他们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应明确他们作为 经济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指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而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或其他不 平等的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2 . 经济合同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这种经济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生产经营 目的,或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能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成果所签订的合同,而不是一般 合同所指的生产或非生产,或一般的财产转移的民事合同。 3 . 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要求,经各方协商一致,在经 济合同中确立各自的责任,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 . 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合同是“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把 原《经济合同法》的“协议”改为合同。协议的概念不甚明确,有的协议是指法律上明确当事 人经济责任的特定形式,也就是经济合同;但也有些协议就其内容和形式不具备经济合同的 要件,只是一方面口头的意向,尚未达成协商一致,或仅表示双方有此合作的意愿,但未明确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用书面达成协商一致,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经 济法律责任的协议,实质上就是经济合同。新《经济合同法》改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 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修改了不明确的协议字样,消除了费解,明确了经济合 同的概念。 上述经济合同的法律概念,是经济合同的基本要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审判人员 对经济合同概念的内容,应有深刻的理解,这是办理经济合同案件应具有的法律意识。对上 · · 3 述要件的片面理解,都会造成审判案件中的失误或偏差。如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的经济法律关系,就不能因哪个机关大、单位大、企业大、权势大,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就 偏向哪一方面;也不能只追究义务方的责任,而不问权利方的责任,或者相反。审理中对起 诉方和被起诉方、反诉方应同等对待。  经济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关系 1. 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关系 一般民事合同着重于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和部分动态的财产关系。一般表现为公民之 间,主要为满足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合同,以及法人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它不受《经 济合同法》调整,而受《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规调整。 经济合同具有明显的经济性质,是生产、流通领域中所发生的经济联系和经济合作的法 律形式,一般以转移财产为主,包括提供劳务、技术、承揽加工、投资、联营、供销等合同,属于 《经济合同法》调整。 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都是合同制度,有共同的属性,其法律规范有互补性。经济合同法 律规范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全适应经济流转状况时,则可运用民法中有关合同规范来调整 具体经济合同关系。但经济合同也有其特点: ()经济合同受《经济合同法》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两者适用法 1 律不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专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作了规 定,并明确了经济合同的管理主体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 门。经济合同的这些法律规范突破了传统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使经济合同在经济活动中 带有自身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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