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理学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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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2 中央电大法理学教学大纲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问题: 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4、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法的起源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以下内容: 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人们认识到个别性可以弥补规范性调整的不足,因此产生了规范性调整加上个别性调整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是一种规范性调整,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整方式。这种调整方式把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紧密结合起来。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法的概念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们必须遵守的文件,这种文件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2、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以下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2)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层次之分,根据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意的,而是被历史、阶级规定了的在客观上能够而且允许作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理解法的概念要注意几个基本方面: (1)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2)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分不开;(3)法这种规范总是一定事实、一定社会关系的认可。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法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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