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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地下矿山)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相关证照
1.1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看有效证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2工商营业执照
查看有效证件
1.3采矿许可证
查看有效证件
《矿山资源法》第十五条
1.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
查看有效证件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5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查看有效证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6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查看有效证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7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查看有效证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8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查看有效证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9与承包的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查看有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2、安全生产责任制
2.1建立和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相关文件和制度、规程汇编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2.2建立和健全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3建立和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八、九、十一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第八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4、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5、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查看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6、安全培训
6.1 所有从业人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井下作业新员工上岗前不少于72学时,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查看有关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6.2矿山从业人数满足生产需要;
查看有关记录
6.3矿山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查看有关记录
6.4调换工程或岗位的人员,应进行新工种、岗位上岗前的安全操作培训;
查看有关记录
6.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查看有关记录
6.6定期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再教育,每年不少于20学时。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
查看有关记录
6.7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建立档案;
查看有关记录
7、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7.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查看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7.2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7.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有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7.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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