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和义务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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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论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标准和义务研究 一、网络购物中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的纠纷现状 (一)网络购物中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纠纷现象的产生 网络购物涉及了电子商务卖家,消费者买家,还有服务运输快递方,而买卖交易的最终完成是在快递方将货物交给买家的时候,但是这个时候买家有选择是否接收购买的货物的权利,也是有检验货物是否完好是否具有瑕疵的检验义务。在实际的案例中涉及的纠纷并不是单一一方所造成的,而是三方的协调不一所产生的。譬如案例“买家和快递争执先签字还是先验货从而导致3700元的鲜鹿茸变臭” ,那么究竟是卖家的过错还是买家和快递方的过错?还有些案例就是上网购物衣服,快递送来的时候外包装完好但衣服背面有一道圆珠笔痕迹的瑕疵,可是卖家说自付运费才可以退货。这些案例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总结起来就是两种情况:(1)货物外包装有损毁,货物却完好无缺。(2)货物外包装完好无缺,但是货物有表面瑕疵。 (二)网购货物外观瑕疵的定义标准 “瑕疵”一词是“以体现的使用价值、带给消费个人的利益损失、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合同的规定程度为考虑,不管这些问题多么严重或微小。”也就是货物或产品的一切缺点,包括外观瑕疵和质量瑕疵。 “瑕疵”可以分三类:一是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适用价值或性能;二是具备应当具备的主要使用价值或性能,但是与规定有一定差异。三是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或性能,存在微小缺点。质量瑕疵是指前两种类型,而外观瑕疵是指第三种类型。外观瑕疵中的“瑕疵”也就是说包装瑕疵是指货物的包装具有微小的缺点,可能不涉及货物本身的质量瑕疵,而表面瑕疵则是指货物的表面具有微小缺点,如产品上一道划痕或衣服上的一笔痕等细小的缺点。因此货物外观瑕疵是指货物的包装或表面具有微小的缺点,此缺点并没有影响到货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性能。 二、网络购物拒收外观瑕疵货物纠纷涉及的法律义务与实务分析 (一)我国关于网络购物货物外观瑕疵检验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标的物的核对和包装在《合同法》中作出了规定。说明了标的物的包装必须要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和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而检验的时间则是应该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内检验,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关于标的物的详细检验时间则在《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 而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没有涉及关于网络购物后检验货物方式的规定,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有在网络购物平台——淘宝网上有相应的规定。在《淘宝争议处理规范》明确规定了收货人签收商品时,应当对商品进行验收。涉及商品表面一致的事项,收货人应当在签收商品时进行验收。对于不能在签收商品时验收的事项,收货人应当在确认收货前或在《淘宝规则》超时打款时限内进行验收。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只是对于外观瑕疵货物的检验时间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方式加以确定,只有在网络购物平台的处理规范中有涉及到对于外观瑕疵的检验方式,而且只是对于货物的表面瑕疵,而对于货物的包装瑕疵的检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购物货物的外观瑕疵的检验必须要进行统一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网络购物关于拒收货物的纠纷现象的发生。 (二)网络购物当事人之间关于拒收货物外观瑕疵的义务探讨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卖方)与消费者(买家)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商家(卖方)与物流快递则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但是网络购物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和传统的买卖合同不同,因为由于网络买卖的异地性特征,卖方和买方各处一方,由一开始的合同成立到合同的履行完毕,双方是不曾谋面的,都是借助网络来完成。而快递方通常是卖方委托快递方运送货物,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到买方手中时,经过买方的检验签收完毕后,这样的买卖合同才能履行完毕,因此卖方与快递方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 而网络购物中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各有不同。卖方在网络购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所承担的一般义务有:(1)提交标的物和单据。(2)担保标的物权利的义务。(3)担保标的物质量的义务。卖方在此具有担保货物的质量瑕疵的义务,可是对于外观瑕疵中的包装瑕疵和表面瑕疵却没有明显的规定。只是透过合同法在运输合同中的规定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中隐约地默许了托运人(卖方)具有托寄物瑕疵的责任。譬如,网购一件货品,因为包装瑕疵买方拒绝接收,而快递方不认为自己有过错,卖方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这时候应该如何来确定权责呢?因此卖方应该明确规定拒收包装瑕疵的义务,当包装瑕疵发生时,如果买家要退货必须不能拆开包装,原件退回给卖家,确保货物质量保证。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要确认包装的方式是由卖方包装还是快递方包装的,这样也有利于认清发生纠纷后的权责。 关于买方应该承担的义务是:(1)应当承担对标的物的验收义务。(2)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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