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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失地农民的规模越来越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低、分配混乱、部分失地农民丧失“国民待遇”等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平等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05-0062-05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由于各种原因,因征地而引起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基本状况
失地农民一般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地的问题早就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都征用了大量的农地。但是,由于当时实行的是集体经营土地方式,没有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农民失地的问题和矛盾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他们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同时,也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农民失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后,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
严格地说,农民失去土地的途径很多,而城镇化是农民失地的主要根源。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失地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城市近郊大量土地被征用。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被剥离出来,成为失地农民,并且规模迅速扩大。土地被征用是当前农民失地的主要途径,也是产生失地农民的主要原因。二是隐形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流失。主要是指由于法律上某种“漏洞”的存在,在许多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出现了集体农用地自发或隐蔽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现象。这种隐形性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流失,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义上仍然属于农村集体,但实际上这些土地在功能上与城市用地一样,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已“名存实亡”。
据统计,每征1亩地,造成1.4个失地农民。根据这个比例,全国失地农民达4000万人左右。随着今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多。世界历史证明,农民不断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让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市民,是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特别是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多,工业化和城镇化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所以,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扩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证明,农民不断从土地上剥离出来是中国现代化的唯一出路。
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标准较低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15倍)补偿;二是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补偿;三是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补偿,而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安置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由于这个补偿标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性价格,在实践中,暴露出这个标准是偏低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出让收益。一些地方征地时并没完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补偿规定来执行,有的地方降低补偿标准,有的地方提高补偿标准,但就是做提高的处理后,征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之间的悬殊也仍然较大,被征地农民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二是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我国对征地实行的是部分补偿原则,国家只是针对具体的直接的损害给予象征性补偿,而没有考虑间接损失。这种补偿方式显著特征是,补偿金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三是征地补偿费远低于作为一个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
2.一些地方补偿款被层层截留,失地农民实际得到的很少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甚至没有知情权,从而导致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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