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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规划技术规定201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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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讨论稿)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目 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5334 1 总 则 PAGEREF _Toc5334 1 HYPERLINK \l _Toc17754 2 建设用地 PAGEREF _Toc17754 1 HYPERLINK \l _Toc7717 3 建设工程 PAGEREF _Toc7717 4 HYPERLINK \l _Toc21489 4 交通与市政工程 PAGEREF _Toc21489 9 HYPERLINK \l _Toc13426 附件:建筑间距图 PAGEREF _Toc13426 17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8 1 总 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平顶山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城市建设用地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3 【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平顶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4 【技术修订】平顶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1.5 【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2 建设用地 一 用地控制 2.1.1【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符合相关规范外,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享受城中村、旧城改造优惠政策的项目需经平顶山市城中村及旧城改造联席办认定并明确改造范围。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经平顶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明确建设范围。 (2)建设用地位于采煤塌陷区的项目,需编制《场地地基稳定性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2.1.2【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下表规定值。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0 6000 3000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中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审批。 2.1.3【容积率限制】老城区改造项目容积率最高不得超过4.5,新建区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3.5,纯商业项目除外。建设项目未达到上述要求时,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审批。 2.1.4【绿地率】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二)单位庭院绿地不应低于30%,其中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特殊用地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0%; 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的绿地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但最低不应小于15%。 (四)工业、仓储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湛南新城、新城区等居住项目的绿地率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应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 2.1.5【公共绿地设置原则】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 (一)在新区建设中,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红线30m以上道路交叉口宜设置绿地游园,不得小于400㎡,长宽比例不得大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得设置地面停车设施。临近城市道路交口的住宅区配套绿地游园宜部分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布置,并满足上述要求。 (三)居住人口出行500m可达到一处绿地游园。 二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2.1【教育设施配建】教育设施配建应结合中小学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设置,当超出专项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达到0.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幼儿园,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小学,达到2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中学。 根据上述规定不需配建或未达到1万人的居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人口规模缴纳教育配套设施相关费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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