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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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㈠产品的概念 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建筑工程不属于产品。是否包括初级产品,未作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指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标准 使用性——实现规定的用途的能力 安全性——不含有不合理的危险 可靠性——耐用性 维修性——能修好 有效性——维持正常使用的能力 二、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 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通过)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⒈治理综合化 ⒉管理系统化 ⒊功能社会化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产品质量宏观管理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1987年3月正式发布) 自愿申请、享受免审查。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国外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我国使用的三种认证标志:长城标志、方圆标志和PRC标志。 3.产品许可证制度 主要对一些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如:锅炉、消防器材、电器等。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⒈企业监督 ⒉社会监督 ⒊国家监督---监督抽查制度 第四节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⒈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 ⒉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 ⒊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 ⒋禁止性规定 明示担保——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的明示陈述和保证。 例如:说明书、广告、样品 默示担保(法定强制义务,无须说明)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功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产品标识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 表明产品的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及含量 限期使用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生产者的禁止性义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⒈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⒉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⒊销售产品的标志符法定要求 ⒋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归责原则 第一顺序(面向受害人) 第二顺序(追偿的对象) 生产者 存储者 销售者 运输者 缺陷与瑕疵 “瑕疵”指微小的缺点,是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使用性能存在问题。 “缺陷”则专指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不符合标准。 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卖方)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不符合注明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承担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有权向其追偿。 产品侵权责任 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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