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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
(2011-06-09 15: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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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项特殊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商品代销方式不同,其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目前其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问题,二是受托方需缴纳哪些税收问题。这些容易造成会计和税收风险。为此,在这里与大家讨论代销收入的会计与税收核算。
一、代销的含义及分类
(一)代销的含义。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二)代销的分类。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第二种情况是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损失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二、代销收入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代销货物征税并不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而对提供代销劳务征税,即对代销收取的手续费征收服务业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加价出售,以差价作为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征营业税。
2、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不加价出售,只收取委托方手续费,则受托方就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所以受托方不交增值税。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加价出售,差价归受托方,另外还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则税收规定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外收取的手续费。这两部分手续费应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1、视同买断方式。第一种情况表明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第二种情况表明交付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完全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此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销售商品不确认销售收入,但手续费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一种情况,委托方于交付代销商品时,第二种情况,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于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于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手续费收入。
(四)举例
假设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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