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及阻燃制品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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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及阻燃制品监督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产品需求急剧增多,消防产品呈现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目前全行业已经拥有一万多家生产和服务型企业,生产近千个品种的消防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行业规模和经济总量已跃居亚洲前例,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消防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消防产品的定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98年颁布的《消防法》对“消防产品” 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 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产品)。 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条、25条、59条、60条、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1、消防法     附表:消防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如:《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消防产品判定规则》GA588—200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等等 灭火器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 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规定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干粉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技术鉴定制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对技术鉴定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待批准后实施。目前产品市场准入检查主要有三种制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行型式认可制度、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有:火灾报警产品、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消防车共4类13种,产品贴有3C认证标志。应当查验消防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及其《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类别栏应为“认证发证检验”或者“换证检验”,如果是委托检验或者是监督检验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对《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其《检验报告》进行核查。 附图: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检验报告 附表: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有: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建筑防火 构配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防火阻燃材料共9类55种,产品贴有型式认可标志(其中防火门、灭火器、消防应急灯具应张贴身份证标识)。应当查验消防产品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其《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类别栏应为“型式认可认证发证检验”或者“换证检验”,如果是委托检验或者是监督检验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可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http://www.cccf. )对《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其《检验报告》进行核查。 新版《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是2004年9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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