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路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变更处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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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路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变更处理   路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的变更是难以避免的,但是需要根据合同中的规定,如何依法处理变更事宜?在路基工程的合同中,一般明确将工程的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及其他变更两种类型,若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产生变更的需要,需工程双方当事人依合同协商解决。本文将对路基工程中合同变更的原因及程序进行论述和分析。   1?路基工程合同变更的原因   1.1?出于优化路基工程的考虑   若国家对路基的设计规范或施工规范起草了新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没有正常履行合同,那么原有的路基工程合同就需要变更;另外,有时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因考虑到工程的优化以及工程的总体协调,改变了原有的设计,如变更路基的材料?躲避施工中发现的不良地质地段而改变路线等;有时候路基工程在施工时,考虑到老百姓的需要而增加涵洞,人行通道等原本设计中没有的设施,或者承包方为了降低工程施工的成本或赶进度提出的新的施工方案,这些都会涉及到工程合同管理的变更。   1.2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   因路基施工中,经常会发生无法预见的情况,有时原有的合同管理便失去了效应和公平,需有所变更。首先,若施工方在施工前的工程造价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所处地域的地质状况,使实际情况与合同的规定有所偏差,如实际动工后挖开的地址剖面和设计图中根据钻孔情况预测的地质剖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裂隙或溶洞等现象出现,这些因设计时考虑欠缺而增大的工程量,对施工方存有不公或者因工程项目的客观条件产生了变化,如材料的价格变化或水电等能源短缺等情况,这些没有事先预料到且没有写进合同的实际情况,若导致增加施工难度及进程,或增加了工程量,承包方都可提出在施工中更改合同。   另外,在施工过程中,还时常会发生客观的不可抗的意外风险,如暴雨导致的地震、山洪或塌方等灾害,或因其他因素而影响了施工的进程,工程的当事一方也可提出合理的工程合同的变更。   1.3对合同产生了误读   若对签订的路基工程的合同产生了误读,如合同中对专业用语含义的误解,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的误解等情况,或者将甲公司与乙公司混淆而错签了合同,对合同中所标的物质量、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的误解等,这些情况可由施工的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合同的变更。   2?路基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   在我国《合同法》的第七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合同。可见,除了根据法律规定在不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直接变更的合同外,在一般情况下,必须经当事人一致协商后才能变更。   2.1承包商提出的合同变更   首先,承包商应收集足够的施工现场证据和其他相关的原始资料,将这些材料及证据上报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和确认;然后按照业主方的要求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格,在由承包商及业主双方共同协商合同的变更具体事宜,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方可通知实施合同的变更。   2.2由业主提出的合同变更   与承包商提出的合同变更相似,业主方也需在现场搜集发生问题的证据以及原始资料,将资料统一格式后,再与承包商协商合同的变更事宜,在双方意见取得一致后,再由业主或者监理工程师公布变更合同的通知。   3.路基工程合同变更时需注意的问题   在路基工程合同变更时,极易出现有失公平的现象。有时候,是否变更合同的实际权力还是掌握在业主的手中,监理工程师及承包商都要依据业主的脸色办事,而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就不存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公平性。另外,有些时候业主或者承包商对于对方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并不重视,或与监理工程师串通一气,影响工程的质量,为国家的财产带来了不小的影响,甚至容易产生腐败现象。   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一方面是我国在路基工程的施工合同中,业主方多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作为法人承担,而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一般是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双方属于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承包商在业主方的领导之下,一般情况都要服从业主的管理,因此,虽然在名义上业主与承包商或与施工监理单位本应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但实际仍然是行政管理与民事合同同时存在于工程中,在工程施工时,多由承包方提出合同的变更,一般是涉及到增加工程量及工程款的问题,必须在业主准许的情况下才能更改,因业主方考虑到自身的利益或者成本的付出,仅代表单方的意愿,造成了业主在变更合同时的随意性,所以在合同变更及施工中就有失公平,另外,当前很多承包商与监理单位已经逐步改革成股份制或私有化,而业主方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支配项目资金,有的时候也会为下属争取利益,因此有时会产生在变更合同时考虑不慎重,不惜损失国家资金,形成小集体主义或为个人争取经济利益的现象。   要想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做到政企分开,避免政府部门与路基建设工程或者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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