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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案例:2005年3月,江西省宏光机械加工厂接到长城钢厂的电话,委托其代为加工一批零部件。之所以直接打电话,是因为双方以前有过良好的合作,双方在电话中谈妥了合同的有关内容,约定由机械加工厂自备原材料,钢厂一次性给付加工费40万元,但因机械加工厂订的特种机床尚未到货,而加工厂加工这批零部件正需要此种机床,双方约定半个月后再联系。 过了半个月后,长城钢厂拍来电报,称其急需这批零部件,限机械加工厂三天予以答复是否可以接这批加工活。此时,特种机床业已到厂。机械加工厂第二天就拍了回电表示同意按原定的条件接受这批加工活,并立即派厂长去钢厂签订正式合同。哪知第三天加工厂收到钢厂的第二封电报,称其不做这批零部件了,请加工厂原谅。但加工厂因接活不多,职工工资都快发不出去了,坚决要求钢厂履行双方的约定。钢厂坚决不同意,称其已拍电报取消原先的约定。实际上钢厂已将此批活交给了另一家加工厂,加工费低了10%。宏光加工厂见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钢厂履行合同,赔偿原料损失费18500元。 问:1、合同成立需经过哪些程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吗?2、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受哪些约束?3、本案如何处理?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一)定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有效要约的要素: 1.应该指向特定人,除非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另有约定; 2.要约应该具备一旦相对人承诺就成立合同而且受其拘束的意思; 3.要约应该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要约和其他类似意思表示的区别 1.要约和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 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2.要约和广告以及悬赏广告 3.要约和招标、投标 4.要约和拍卖 (四)要约的拘束力——承诺之前,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五)要约的终止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定义:《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1.大陆法:送达主义 2.英美法:发送主义 3.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 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三)有效承诺的要素: 1.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 2.必须是对要约人为意思表示; 3.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 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4.应在有效期间内作出; 5.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没 有对承诺的方式作出规 定,则承诺应当以与要 约所采取的传递方式相 同或更可靠的方式做出。 那么,一个以电报或电 传方式发出的要约是否 可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 做出承诺? (四)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 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第二节 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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