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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主要内容: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①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 ②投资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③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④ 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要区别个人出资与家庭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设立申请; 应提交的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登记机关审查; 4、登记发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名称权; 2、人事权; 3、财产权; 4、决策权; 5、收益权; 6、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 7、拒绝摊派权; 8、其他合法权益:商标权、专利权、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等等。 义务: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按期缴纳税款; 维护职工利益。 案例:万明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为近年来其就职的企业效益连年下滑,濒临破产,所以万明很想辞职自己自立门户创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自己当老板。但他文化不高,对法律及政策的相关规定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从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他想创建的独资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的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 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万明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的问题。 万明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万明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万明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没必要进行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案例:李勇,男,25岁,想成立一家独资企业通过传销方式进行销售。投资人只有他一人,但由于其个人财产不多,只有1万元,他的家人便给他5万元作为出资(不是借贷)。李勇自己并不很熟悉企业的事务,于是他欲请王辉(男,15岁,头脑活络,朋友很多)管理该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张建要求李勇在其企业中 为张的女友安排一个职位,月薪不低于800元。李勇心里不悦,但又怕不同意张建会刁难,只好应允。问: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2、该企业从事的业务是否合法?3、李勇的家人是否要承担该独资企业的债务?为什么?4、聘用王辉是否合法?为什么? 5、张建的要求是否合法?李勇可以拒绝吗?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解散: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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