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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 全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主讲人:王毅 第一讲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调整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于2003年11月12 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 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93号令,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 有重大的意义。建设部、省建设厅相继下文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 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条例》,并 把学习情况列入单位年度国目标考核内容。 讲课内容 一、《条例》产生的过程及原因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三、《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条例》产生的过程及原因 (一)条例产生的过程 《条例》做为《建筑法》的配套法 规,起草于1996年,建设部有关部门经 多次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历时八年被批准实施。 一、《条例》产生的过程及原因 (二)《条例》产生的原因 第一,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有一部较《建设法》、《安全法》更具体的行政法规,调整建筑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建设工程安全主体及安全主体应负的安全责任需进一步明确。 一、《条例》产生的过程及原因 第三,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扩大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内涵,文明施工,职业卫生,生产环境及环境保护,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政府职能,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关系,在明确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责任。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条例》共八章71条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 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 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 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 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 全管理能力。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 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 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施 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 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 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 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发现 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 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 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 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 目录由建设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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