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校园伤害的司法救济 国家法官学院 刘韶华 2010年9月 司法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侵权责任法》中涉及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条款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裁判中对上述法律法规的适用 1、准确界定学校等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确定因果关系 3、确定应当适用归责原则 4、确定责任类型 5、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确定具体的责任内容 法律关系的确定 四岁幼儿周晴从2008年上半年以来,一直到某私立幼儿园接受教育。2009年2月初新学期开学后,按规定入园幼儿需缴纳入园费用,可是周晴的家长直到开学后一周也没有缴费。当他们催缴学费时,被告知没钱交,幼儿园表示不接收孩子。 之后一周,周晴没有上学。至第三周,周晴的奶奶强行将她从幼儿园的围墙外递进来的。由于没办法把她送走,幼儿园就“出于好心安排老师先照看一下,等放学后再讲”。下午3时多,周晴独自在园内的滑梯上玩耍时摔下,致使头部着地受伤。 1998年11月20日,北京市某私立学校的16岁寄宿生张某,遭到同校学生黄某无端殴打,受到重伤。4个月后,张某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折磨而绝望自杀。2000年3月,张某的父母以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将校方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校与张某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要求学校对张某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后,张某父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该学校系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某送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人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 原告钟某是在某私立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初三学生,2008年12月18日傍晚,原告钟某下课后到宿舍,看到自己晾晒在宿舍门外的衣服掉落在宿舍前面的房子上,就下楼去拾衣服。原告走下宿舍楼后,看见学校院墙上靠一架电工检修线路时临时放在院墙旁的,就爬上梯子到院墙外落衣服的房上取衣服。因该处房屋系外单位废弃的、年久失修的房屋,钟某爬上该屋顶后,该屋顶上的石棉瓦断裂,原告摔了下来,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股骨骨颈骨折,经鉴定钟某右髋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原、被告因伤害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遂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243元。 ?法院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间均是教育法律关系,不存在部分监护职责委托或转移。原告钟某虽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事发时其已满13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她的年龄、智力相当的活动。当她在未告知班主任老师爬上屋顶去捡取自己的衣服时,对于屋顶上的石棉瓦是否完好、能否承受一定压力应该具有识别的能力,但其没有作出判断就爬上去,对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以60%为宜。 原告钟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在校期间,根据学校模式的不同,寄宿生应该是从学生报到开始到放假离校为止的全部时间,正常请假、放假、特殊规定的节假日,不属于学校教育、管理、保护的监护职责范围。被告某中学不应该将梯子放在无人管理的区域,班主任老师应该注意学生的动向,被告在对未成年学生包括原告钟某人身保护方面存在过失。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40%为宜,遂判决被告某私立中学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15131.6元。 因果关系的确定 2007年1月22日下午,深圳某中学冬令营课休时间,有同学发
文档评论(0)